何種情形可向法院聲請離婚 ?

一、重婚。
 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 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 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  
        
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 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 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 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 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 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 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 
 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
 
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
 
得請求離婚。
 

未成年人離婚規定 ?

夫妻兩願離婚者,得自行離婚。但未成年人,應得法定  
 
 代理人之同意。
夫妻兩願離婚者,得自行離婚。但未成年人,應得法定  
 
代理人之同意。
 

離婚要到哪一間戶政事務所辦理呢 ?

一.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,在國內離婚,得向任一戶政事
  務所辦理離婚登記。
 
二.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,在國外離婚,得檢具相關文件
 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(以下簡稱駐外館處)或行政院
  於香港、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,親自
  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;或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
  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。
 
三.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,其離婚登記,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。
  在國外離婚,得檢具相關文件,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、澳門設
  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,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
  所辦理離婚登記;或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(內政部現位於台北市
  中正區)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