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手續Q&A

離婚要到哪一間戶政事務所辦理呢 ?

一.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,在國內離婚,得向任一戶政事
  務所辦理離婚登記。
 
二.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,在國外離婚,得檢具相關文件
 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(以下簡稱駐外館處)或行政院
  於香港、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,親自
  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;或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
  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。
 
三.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,其離婚登記,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。
  在國外離婚,得檢具相關文件,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、澳門設
  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,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
  所辦理離婚登記;或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(內政部現位於台北市
  中正區)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。
 
離婚應攜帶什麼證件或資料 ?
 一.   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印章或簽名。
 
 二.   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及確定書或法院核定調解  
      (或和解)離婚判決  書正本。
 
 三.   離婚者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,規格依請領(初、補、換)國民身分證
        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 
 四.   換證規費每張5 0元。

離婚應攜帶什麼證件或資料 ?

一.   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印章或簽名。
二.   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及確定書或法院核定調解 
     (或和解)離婚判決  書正本。
三.   離婚者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,規格依請領(初、補、換)國民身分證
     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四.   換證規費每張5 0元。

離婚雙方本人要到場嗎 ?

一. 兩願離婚,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 
   共同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。

二. 雙方在國外離婚無法親自到場可委託,委託書、外文及 
  中譯文證件須經駐外單位驗證。

三. 前揭外文證件,駐外單位如僅就外文驗證,須另譯成中
  文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驗證。

四. 大陸地區作成之離婚書約須經海基會驗證,大陸地區判
  決離婚之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,仍須經法院  認可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