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.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,在國內離婚,得向
任一戶政事
二.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,在國外離婚,得檢具相關文件
向我國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(以下簡稱駐外館處)或行政院
於香港、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,親自
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;或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
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。
三.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,其離婚登記,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。
在國外離婚,得檢具相關文件,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、澳門設
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,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
所辦理離婚登記;或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(內政部現位於台北市
中正區)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。